当前位置: 壁虎 >> 壁虎生活环境 >> 是的,山东这个地方抓20只壁虎就可能构成
如果我告诉你,在聊城冠县这个小县城,抓20只壁虎就可能构成犯罪,你是否会觉得匪夷所思?
在农村,家家户户都寄居着许多壁虎。特别是夏日的晚上,壁虎出来觅食,再常见不过了,抓这种小东西怎么能跟犯罪联系上呢?
这是因为壁虎属于三有动物,简单说,就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了壁虎,三有动物还包括喜鹊、刺猬、野兔、青蛙、中华蟾蜍等等。
先来看两个真实发生的事情:
年11月10日,德州陵城区法院判处韩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原因是韩某某在村子里的河沟里抓癞蛤蟆(蟾蜍)。
年4月29日,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原因是于某某在自家院子里架设粘网,并捕捉到一只麻雀。
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答案是《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捕猎野生动物达到20只(含20只)以上的,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又来了,为什么在冠县捕捉20只野生动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这是因为冠县在年5月30日对“禁猎区”和“禁猎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到年4月30日之前,全县县域都属于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注:聊城市其他没有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县区,猎捕野生动物的应该暂时不被归入犯罪。)
小伙伴们,家里如果有喜欢捕捉小动物的亲戚朋友,一定要提醒他们。千万不要以为这种规定离我们很远,一旦捕猎行为被警察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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